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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申請流程
壹、適用範圍:設籍本市因病死亡及老邁在家中死亡或外縣市但停屍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若為意外死亡或自殺,本所無法受理,家屬應報請法醫相驗。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參、民眾申辦應檢附證件、書表:
 一、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
 二、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肆、費用:1000元〈一式10份〉
伍、行政相驗時間為8:00至17:30
陸、行政相驗電話:06-5781013

 

行政相驗標準作業流程:

民眾(電洽或親洽)提出行政相驗服務需求→了解死因,並且請家屬或申請人備妥死者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最近之就診診斷書或病歷摘要,予到場醫師確診判斷→病死或自然死亡者,民眾與醫師回所辦理掛號並繳費→開立死亡證明書→每月彙整報表陳報。

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報請經陳機關進行司法相驗→每月彙整報表陳報。

 

  
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表

 

 

項次

收費項目

金額

備註

1

掛號費

50元

每增一份加收10元

 

2

體格檢查表(一般用)

100元

3

體格檢查表(考試用)

100元

4

預防注射接種表補發

100元

5

預防注射證明書

100元

6

英文預防注射證明書

100元

7

普通診斷書

100元

8

就醫證明書

50元

9

英文死亡證明書

100元

10

病歷影本

150元

每份頁數逾10張者,每張加收5元

 

11

病歷摘要

150元

12

行政相驗費

1000元

費用含發死亡證明書10份,其申請加發者,每份加收10元。

* 本市市民具有低收入戶成員身分者,免收取標準之各項費用。

免收掛號費適用對象(一)本市65歲以上長者。(二)本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三)接受預防注射、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包括子宮頸抹片檢查、癌症篩檢等)、藥癮替代療法者等衛生保健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