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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山上區衛生所志願服務運用計畫

一、
目的與範圍 
為培養熱心公益、服務奉獻之善良社會風氣,推展社會團體或個人參與民眾服務工作,進而協助推廣衛生保健業務,達成親切、服務、效率及便民之品質水準要求,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之工作項目如下:
( 一 ) 服務台諮詢、引導服務。 
( 二 ) 衛生教育活動推廣參與、支援協助、秩序維護。
( 三 ) 環境巡檢、整理維護。 
( 四 ) 文宣資料整理。
( 五 ) 協助其他相關工作。
三、
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
(一) 志願服務:本自由意願且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參與服務而不支薪者。
(二) 志願服務者(以下稱志工):對本所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 志願服務工作隊(以下稱志工隊):由本所召募之志工所成立之團體組織。
(四) 社會團體:依志願服務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公、民營事業團體」。
四、
志工之召募:
應公告或告知志願服務工作內容。
召募團體從事志願服務,應簽訂服務協議。
五、
工作計畫之辦理:
每年應依工作計畫運用志工。
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志工之召募、訓練、輔導、考核、獎勵、聘任及其服務項目等。
六、
教育訓練: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 基礎訓練
(二) 特殊(專業)訓練
七、
服務識別、資料:
應發給志工證及服務紀錄冊。
八、
志工之權利:
(一) 接受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 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及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 獲得所從事之志願服務工作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九、
志工之義務:
(一)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遵守本所訂定之規章。
(三)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包括職前講習、在職專業訓練、讀書會、講座等)
(四) 妥善使用志工證、服務紀錄冊。
(五)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重要敏感訊息,應保密之。
(七)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應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並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一、
績效評鑑與獎勵:
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獎勵方式依「臺南市山上區衛生所志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
過失行為之處理:
志工依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所對之有求償權。
十三、
經費編列及運用:
各工作計畫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
十四、
專責人員之職責:
(一) 有關所屬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申訴之規畫及辦理。
(二) 有關志願服務之合作發展、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規畫及辦理。
(三) 志願服務之聯繫輔導與協助。
(四) 志願服務運用計畫之擬定。
十五、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得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