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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山上區衛生所處理人民陳請案件作業辦法
依據:台南市衛生局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南市衛企字第04941號函辦理。
       為提供效率、廉潔、便民的服務並兼顧民眾的權利及提高行政效率。如有服務缺失及民怨產生時,為謀補救缺失,本所將秉持公平、公正、客觀之立場及合法、合理、迅速及確實原則審慎處理,並針對陳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並副知相關機關。顧本所援例製訂「陳請案件作業規定」,期能廣納民意以暸解本身缺失,並進而改進缺失。
實施辦法:
一、陳請案件是指人民對本所業務革新的建議,服務場所動線的規畫,本所人員工作違失無理的舉發,以口頭、電話、簡訊、傳真、書面、電子郵件、媒體或任何其它傳達方式提出具體的說明知會本所,並期望獲得回應與正面改善處理。
二、陳請案件需具備姓名、電話、地址或其它任何可聯絡的資訊告知本所,本所再以專案處理,知會陳請人面談或其它聯絡方式進行溝通以暸解案情。
三、陳請案件在本所權限範圍內可改善者,本所逕予改善,超出本所權限範圍,本所以專案報請上級 (台南市衛生局)處理,並將具體處理結論知會陳請人。
四、陳請案件由本所值班人員受理,並在當天內陳報主任或代理主任,無論能否立即改善處理,先於報案的次日 (例假日順延)以任何可行方式告知陳請人預期結果,獲得結論後再正式行文知會民眾,涉及公共利益者再於媒體發布及本所網站公佈。
五、涉及私人利益陳請案件視陳請人意願得於網站公告。
六、本所員工處理陳請案件優良員工得予以獎勵,反之如有怠忽陳請案件,經查屬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由機關首長公開向民眾道歉。
七、未具名、無聯絡方式、無具體之內容或無法查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處理者,得不予處理及回覆陳情人。
八、本辦法有不週之處得隨時修正之。